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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普通法》(LGPD – 第 13,709/2018 号法律)涉及如何正确处理我们通过物理和数字媒体向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的个人数据,目的是“保护自由和隐私的基本权利以及自然人人格的自由发展”(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1 条)。
因此,上述法律第二条强调的其基础明确包括:“尊重隐私”、“信息自决”、“言论、信息、交流和意见自由”以及“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亲密、荣誉和形象”。
这意味着法律涵盖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其中之一发生在“持有人同意”(我们强调)的情况下,如第 3 条和第 7 条所确定的[1]。
就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同意被理解为“自由、知情和明确的表达,持有人同意出于特定目的处理其个人数据”(第 5 条第 XII 项)。
解释如下:自由表现是表达其持有者真实意志的表现(没有任何类型的意志缺陷——错误、欺诈或胁迫)。关于这方面,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
§ 3 未经同意禁止处理个人数据。(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8 条)
§ 1 在需要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向持有人提供的信息包含误导性或滥用性内容,或者之前没有以清晰、透明的方式提供,则该信息将被视为无效。毫不含糊地。(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9 条)。
反过来,知情意味着个人必须有权访问与其个人数据处理相 电话号码列表 关的信息。应该指出的是,此类信息不仅必须易于获取,而且必须以持有人清晰易懂的语言详细说明:
第 9 条 持有人有权便利获取有关其数据处理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清晰、充分和显着的方式提供,除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征外,以遵守自由获取原则:
如上所述,如果没有提及处理的具体目的,一般授权将无效(根据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8 条第 4 款)。
值得强调的是,“知情同意”一词最初用于卫生领域,正是为了强调“患者自主权的表达” [2]。从这个意义上说,Joaquim Clotet 教导说,这是一个必须“在信息过程之后做出的决定,接受特定的治疗或实验,意识到其风险、益处和可能的后果” [3]。
当将这种理解转化为 LGPD 的现实时,必须考虑到与所收集的信息处理相关的任何风险都需要向持有者发出警报,特别是在面对与“种族”相关的敏感个人数据时。或种族血统、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宗教、哲学或政治性质的联盟或组织的成员资格、与健康或性生活有关的数据、遗传或生物识别数据,当与自然人相关时”(根据第 5 条)第 13,709/2018 号法律)。
此外,根据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7 条第 5 款,假设与其他控制者共享个人数据也需要获得持有人的明确同意。
对最初通知持有人的条款的任何修改都将产生通知持有人的义务,如果持有人不同意更改,持有人可以撤销其同意(根据第 8 条第 6 款和第 2 条第 2 款) 9,第 13,709/2018 号法律)。

关于持有人的表现形式,法律建议“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持有人的意思表示”(第13,709/2018号法第8条)。如果以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它必须包含在与其他合同条款不同的条款中”(第 13,709/2018 号法律第 7 条第 1 款)。因此,我们建议为缔约方提供空间来签署具体条款,以表明持有人的适当同意(如果合同是电子合同,则突出显示字段进行标记)。
请记住,控制者有举证责任,因此无论谁负责处理信息,证明同意是有效的并且是根据监管标准获得的,都符合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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